发布者:宫美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4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吴某某一直以来受杨某某的招用,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杨某某承接天津市塘沽区某某茶座室内装修的活,2009年10月21日吴某某在为该茶座进行室内装修时,在进行操作过程中,一个钢钉飞入吴某某眼中,造成吴某某眼重伤。事后,经杨某某等人将吴某某送至天津眼科医院救治,吴某某曾因此伤两度住院进行手术,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其中由吴某某自行担负医疗费用9904.2元,交通费用119.2元,产生误工费用13760元,陪护费用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850元,营养费用850元,以上共计26333.4元。吴某某曾多次找到杨某某协商赔偿事宜,而无果而终。
该案由本律师承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吴某某的人身权益不容侵犯,吴某某在为杨某某干活时致伤,吴某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杨某某承担,据此经吴某某的同意对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吴某某一直以来受杨某某的招用,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杨某某承接天津市塘沽区某某茶座室内装修的活,2009年10月21日吴某某在为该茶座进行室内装修时,在进行操作过程中,一个钢钉飞入吴某某眼中,造成吴某某眼重伤。事后,经杨某某等人将吴某某送至天津眼科医院救治,吴某某曾因此伤两度住院进行手术,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其中由吴某某自行担负医疗费用9904.2元,交通费用119.2元,产生误工费用13760元,陪护费用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850元,营养费用850元,以上共计26333.4元。吴某某曾多次找到杨某某协商赔偿事宜,而无果而终。
该案由本律师承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吴某某的人身权益不容侵犯,吴某某在为杨某某干活时致伤,吴某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杨某某承担,据此经吴某某的同意对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