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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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应获得赔偿

发布者:宫美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07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赵某某系郭某某之夫、系赵某之父,赵某某于2007年入职于某家公司,任职期间单位安排各种工作任务,赵某某均勤勤恳恳完成。单位不仅从未与赵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赵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自入职以来安排赵某某加班频繁,不足额支付加班费。2010年4月29日20时许,赵某某终因体力不支在加班的岗位上晕倒,被救治于某某医院,后赵某某终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赵某某住院期间花去了160084.88元的巨额医疗费,郭某某承受着巨大的经济负担,由于单位的过错,赵某某的医疗费不能从社会保险中报销,赵某某的医疗期间工资未能从社会保险中支付。

案件中问题为虽然赵某某非因工死亡,但单位作为赵某某的用工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应支付郭某某和赵某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赔偿郭某某医疗费和赵某某医疗期间工资。

上述案件,经郭某某和赵某向仲裁委申诉,并经一审审判,本人参与仲裁和法院审判两个程序,保护了郭某某和赵某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和法院支持了郭某某和赵某的申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赵某某系郭某某之夫、系赵某之父,赵某某于2007年入职于某家公司,任职期间单位安排各种工作任务,赵某某均勤勤恳恳完成。单位不仅从未与赵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赵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自入职以来安排赵某某加班频繁,不足额支付加班费。2010年4月29日20时许,赵某某终因体力不支在加班的岗位上晕倒,被救治于某某医院,后赵某某终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赵某某住院期间花去了160084.88元的巨额医疗费,郭某某承受着巨大的经济负担,由于单位的过错,赵某某的医疗费不能从社会保险中报销,赵某某的医疗期间工资未能从社会保险中支付。

案件中问题为虽然赵某某非因工死亡,但单位作为赵某某的用工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应支付郭某某和赵某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赔偿郭某某医疗费和赵某某医疗期间工资。

上述案件,经郭某某和赵某向仲裁委申诉,并经一审审判,本人参与仲裁和法院审判两个程序,保护了郭某某和赵某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和法院支持了郭某某和赵某的申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本科,法学学士,专职律师,合伙人,法学功底扎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2010年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东丽区
  • 执业单位: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
1120120********2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