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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工资,能直接以物抵债吗?

发布者:夏忠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04人看过举报

企业欠工资,能直接以物抵债吗?


小蔡是某制衣公司的专职司机,日常工作就是为公司老板董先生开车,也因此长期掌握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董先生拿钱跑路后,公司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由于经常陪董先生四处应酬、跑业务,小蔡也比许多职工更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眼看公司还欠自己不少工资尚未支付,小蔡一琢磨,就想着将自己手上这辆奥迪汽车拿到二手车市场上卖了以折抵公司欠付的工资。得知此事的其他公司员工,第一时间将这个信息告知给管理人,管理人赶紧制止了小蔡的行为。


  在公司拖欠自己工资的情况下,公司员工可以将公司的汽车、设施、设备、家具等资产自行变卖或直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用来折抵欠付工资吗?答案是——“不行”


  对此,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破产财产”。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意味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将接手企业的全部资产,决定企业的开支、生产、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等全部管理事务,该企业及其任何人均不能擅自处分企业的资产,而属于该企业所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资产,都将通过审计、评估、拍卖作价等程序用于清偿企业对外欠付的全部债务。


  回到这起案例中,虽然这辆奥迪汽车一直由小蔡实际控制、驾驶,但该车是挂在某制衣公司名下的,车辆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该公司而不是小蔡,也就是说仍然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应该用于对包括小蔡以及其他职工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进行破产清偿。在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有责任将这辆车从小蔡手中追回,小蔡也应该主动配合管理人完成车辆的交接,而后将该车辆纳入公司的全部破产财产中用于最终的清偿,而不应该由小蔡或其他任何人擅自处分。


法官提示:


  破产程序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用查明的全部债务人资产对其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中统一清偿,除特定情形如当事人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之外,排斥对个别债权人的提前清偿,这也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所以,我国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无论是否被公司拖欠工资,也无论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多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职工都应该将自己掌控的公司财产交付管理人,而不能擅自用于折抵公司拖欠自己的劳动债权,否则将承担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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