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年农历年前某团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某某平台上闹得沸沸扬扬,事件的前因后果大概是:刘某以短视频口播的方式在平台上替快递小哥发声,某团以刘某侵犯名誉权起诉至BJ互联网某院,要求道歉和赔偿等等。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没有收到某院的任何通知,但民事判决书却以短信的方式送到到了刘某的手机号码。于是这里面产生一个问题:某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有瑕疵?
笔者以两个亲身经历的案件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例一: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买卖合同纠纷,广东某丰某院,笔者代理乙某。大概是十八年前(不是2018年前),乙某给甲某出具了一个“结算的条子”,大概的意思是乙方结欠甲方货款多少钱,一年内还清。甲某起诉时就填了乙某一个已经注销了的电话号码,所以最开始某院就一直联系不上乙某。突然有一天,乙某正在使用的新手机号码上突然收到了某院的诉讼通知,点开看可以下载全部的起诉材料等等。于是乙某委托笔者以“诉讼时效早已过期”出庭抗辩,最后甲某撤诉结案。庭审中笔者好奇某院是怎样找到乙某最新的手机号码,某院说广东的某院在送达时可以请求电信部门予以协查,可以通过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反查到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案例二:原告A起诉被告B合伙纠纷,广州某院,笔者代理A。起诉时A就如实填写了双方没闹僵之前时掌握的B的手机号码,但诉前联调初阶时某院的调解员说该手机号码联系不上B,要求A方提供更多的B的联系方式。由于A没办法提供更多的B的联系方式,所以案件一直处于僵持状态。但没想到没过多久某院的调解员来电说他们通过电信协查,已经拿到了B的最新联系方式,相关材料正在送达过程中。
以上两个案件中都提到了“电信协查”这样的字眼,反正广东地区是这么做的,在穷尽一切手段后确实已经确信联系上被告时,才行使“公告送达”这样最后一种“司法送达手段”。
所以,刘某案算是给各大某院的“司法送达”提了个大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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