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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办案心得2】黄金救援期的第31到37天刑辩律师其实大有可为

作者:周勇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37天”是指从“刑事拘留通知书”下达之日到“刑事逮捕通知书”下达之日之间的最长时间,长达37天。该“37天”又可细分为“第1-30天”和“第31天到第37天”,其中“第31天到第37天”刑事辩护律师其实仍大有可为,具体表现在:

 

   1、“31-37”该期间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审查逮捕,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院的第一次介入本案,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呈报的相关材料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若符合的,则会批准逮捕。若不符合的,则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等。

 

  2、由于某些原因,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时,不会通知辩护律师,所以很多辩护律师会错失在“第31天到第37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大好良机。

 

  3、7天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做什么呢:(1)向检察院提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2)基于刑事会见和向家属等了解到的相关的事实、证据,向检察院提交类似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或者类似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等等;(3)基于刑事会见和向家属等了解到的相关的事实、证据,向检察院提交类似于“不构成A罪但构成B罪的法律意见”等等;(4)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面见检察院,以陈述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看法,正所谓“沟通产生价值”,当面沟通有时候会有奇效。

 

   4、拿周律师本人实际经办的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在李某某刑事拘留至20天左右时,周律师就不停地向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查询李某某的案件是否已经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功夫不负有心人”,当检察院的案管中心知道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时,周律师立即将相应的“委托手续”和“李某某大概率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一起邮寄给到了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检察官在审查后发现李某某可能确实不构成诈骗,于是“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周律师认为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中,律师要尽职尽责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全部合法权利,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方为“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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