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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心得4】适当提高幼女的年龄标准,确有必要

作者:周勇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8次举报

 

   “幼女”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准确的定义是特指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其司法应用常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转换成大家看得懂的语言就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她们没有性自主权或者性决定权,和她们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再用另外一个大家看得懂的语言讲:假设该女性仍然为未成年,但是已年满14周岁,双方同意发生性关系,除了一些例外规定外,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笔者首先是尊重我们国家刑法中关于“未满14周岁定性为幼女”的法律规定的,但从这么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来看,从未成年保护方面讲,个人认为应该适当提高幼女的年龄标准确有必要。理由如下:

 

114周岁的标准略低,无论是放眼国内还是放眼全世界,都无法足够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保护。

 

2、哪怕是将14周岁提高至15周岁之提高一岁的,也足以震慑很多人性或者惩治许多未成年性侵案的犯罪分子。

 

3、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罪的基准刑是310年,强奸10周岁以下幼女的基准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应该将10岁提高至12岁,也即强奸12周岁以下的幼女的,基准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各位读者朋友,你们认为幼女的年龄标准应适当提高至多少比较合适?欢迎探讨。

 

 

两个声明:一、笔者完全认可和尊重我国的所有现行法律。本文仅作为个人观点,与平台无关。

          二、本文著作权属于周勇。码字极其不易,转载请经过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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