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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丑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崔茂秀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8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鲁1091民初1437号邹某某诉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被告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到庭应诉取得重大成功。2016571652分许,被告丑某某驾驶凌志牌小型轿车,与原告邹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通过阅卷得知,原告邹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足以赔偿,并不需要保全车辆,但原告却错误地对被告车辆进行保全,且在审理过程中对伤残进行鉴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对原告车辆造成较大损失。庭审答辩意见:一、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丑某某不应赔偿原告损失;二、原告保全被告丑某某车辆错误,导致车辆因保全而停放指定停车场近一年时间,导致被告车辆损失较大,应对其错误保全行为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庭审质证及辩论,原告不仅未能从被告丑某某处获得赔偿,相反还需要向被告丑某某赔偿5000元,该案系原告起诉被告非但没有获得赔偿,反而却要赔偿被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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