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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林某某、姜某某、威海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崔茂秀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1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鲁1092民初49号李某某诉林某某、姜某某、威海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担任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获得胜诉判决。2018681150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公共乘坐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10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明珠花园站点时,李某某、姜某某先后从后门下车,期间被告林某某步行经过该公交车后门,在公交车之外的路面上,姜某某不慎撞到林某某,林某某后退一步撞到原告,致原告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两处伤残。原告律师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证实。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二、本案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经两次激烈庭审,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某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54288.4元;被告姜某某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193009.39元,二人共赔偿原告24729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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