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茂秀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3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鲁1003民初3705号慈某某诉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原告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功推翻鉴定机构关于伤残以及合理性治疗参与度的鉴定报告,在交通事故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原告慈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其受伤前受伤部位长有骨刺,故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参与度和治疗合理性申请了鉴定,且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参与度为40-60%,意味着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将减少近一半。原告代理律师书面申请鉴定机构法医到庭接受质询,并发表代理意见:一、山东永鼎司法鉴定所关于参与度与治疗和理性的鉴定意见缺乏医学依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在入院时虽有骨质增生,但并不影响关节活动功能、不影响正常生活,亦从未有过疼痛或不适感,增生的骨质不会自动游离,只有在外力作用下骨赘才可能脱离增生源游离至别处,人体自身强大的修复功能自然会在创伤处修复,明显特征就是创伤源处增生,医学诊断是一个从初期凭经验判断到后期经过临床治疗观察得出结论的过程,原告不符合骨性关节炎的的特征,医疗机构最后得出患者是创伤性关节炎的结论是有严格医学依据的。该鉴定意见摒弃医学论断,仅凭主观臆断就作出以上鉴定意见缺乏医学依据。二、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关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应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三、原告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三个半小时的法医质询以及庭审辩论,法庭对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予以采纳,该参与度与治疗合理性鉴定报告无医学和法律依据,对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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