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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全部胜诉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V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c毅

  原告陈V同与被告胡c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V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c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V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之前欠付利息24,000元;3、判令被告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为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指示其妻子黄x燕当日转账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止,利息1分,利息月付,于每月10号支付利息。2020年6月,被告开始支付当月的利息,如此类推,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原告妻子黄x燕的银行账户内。2021年6月3日借期届满时,被告未偿还本金,但继续按月支付利息至2021年12月。但此期间2020年9月,2021年10月和11月这三个月,被告未支付利息。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也只字不提偿还本金。原告询问其何时还钱时,被告表示让原告去法院。原告认为,原告合法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拒绝还款已然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c毅未提供证据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陈V同人民币800,000(捌拾万元整),汇入胡c毅账号中国工商银行62220811110055892xx,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止,于2021年6月3日前归还本金,月利息1分,利息月付,于每月10日转账至陈V同农业银行账号62284500300055059XX”。当日,原告妻子黄x燕向被告上述工商银行账户转入80万元。自2020年6月起,被告每月向黄x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其中2020年9月利息未付)。2021年6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但仍每月向黄x燕支付借款利8,000元至2022年1月3日(其中2021年10月、11月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向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妻子向被告交付了借款80万元,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借条对于借款利息明确约定,被告也按月向原告方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也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c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V同借款80万元;

  二、被告胡c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V同借款利息24,000元(2021年12月前);

  三、被告胡c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V同逾期还款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2022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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