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1998年7月27日,席某(女方)与沈某(男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某处房屋归席某所有,但应还的贷款金额由女方每月支付给男方用于还贷,直到房屋过户或者卖出为止。2013年6月14日,双方办理复婚,2014年8月25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2020年11月,男方起诉女方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房屋贷款和房屋装修款项60余万,称虽然离婚复婚,复婚离婚,但不影响第一次离婚协议的约定,房屋贷款一直是从男方银行账户中扣款偿还的。女方作为被告,找到本人代理此案。
【承办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房屋贵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折价款25万元,男方每月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1500元。
【案情分析律师意义】
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少见的比较复杂的情况。当事人曾笃定认为这是一简单案件,因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百余万的给男方转账的流水,认为该组转账可以完全抵消男方所主张的贷款。
本律师介入后,详细研究了当事人所提供的流水,发现几乎没有一笔流水有备注是用于还房贷,关键是两人虽然离婚复婚再离婚,并做了两份内容只是部分一致的离婚协议,但实际上两人一直为了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女方的诉求是因为男方在外还有小三,想和男方从此划清界限,也就是关于小孩和财产全部分分清楚。那么现在结合男女双方的诉求来看,本案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解除同居关系对应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问题。
鉴于男方提起诉求所依据的是第一份离婚协议,本律师迅速代理女方依据第一份离婚协议提起反诉,反诉中将其他财产和小孩抚养权抚养费一并提起。最终法庭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审理本案。审理中,本人结合离婚协议约定的现金分割和双方的银行流水一一对应,析出女方有价值的支付。男方却又拿出一系列债务要求女方一起承担,并要求分割房屋还贷对应增值部分。三次庭审后,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当事人往往喜欢用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对案件进行预判,然而法律事实和自然事实的要求和指向不一,每一个行为背后所隐藏的法律关系不一,专业人士往往能更准确的帮你分析法律关系的切入点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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