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圣然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0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2019年3月8日,赤峰市某公司与包某京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包某京在赤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试用期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试用期结束签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合同签订后,包某京开始工作。2019年10月28日,包某京在保修厂修车时与保修厂苏某勇发生争执。同日下午,某公司党委和某公司召开四季度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成立调查小组,对包某京事件进行调查。2019年11月18日上午,赤峰某公司责成有关人员与包某京集体谈话。2020年1月6日,赤峰市某公司召开调查小组会议认为包某京性格暴躁,情绪波动极大,不适合从事驾驶员工作,建议对包某京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意见。同日,赤峰某公司在复查中发现包某京存在三起治安案件在入职时未如实陈述,为此,解除了包某京的劳动合同并送达给本人,后包某京向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了赤峰市某公司继续履行与包某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仲裁裁决。后赤峰市某公司将包某京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赤峰市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包某京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赤峰市某公司与包某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均有上述约定,但赤峰某公司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理由系根据公司招聘驾驶员相关规定要进行背景核查,在复查中发现包某京存在三起治安案件入职时未如实陈述,解除了包某京的劳动合同。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