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圣然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刘某军是赤峰某公司员工。赤峰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险。2016年5月13日,刘某军在工作中被烧伤。后被送往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右下肢烧伤5%,深Ⅱo"。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9月10日在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第二次住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面部双手右下肢烧伤5%,深Ⅱo、高脂血症、脑梗塞、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肝损害、急性支气管炎"。刘某军支付医疗费41870.66元,某公司垫付7154.66元,社保经办机构核销22597元。2016年7月26日,刘某军之伤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12日,刘某军之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赤峰某公司以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核销19273.66元医疗费应由刘某军本人承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军返还其垫付的7154.66元医疗费及不支
法院裁判:关于医疗费,刘某军是否应基于其自身疾病的存在自担一部分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依据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其住院期间所接受的治疗均与本次工伤事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及参与度,刘某军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已患有高脂血症、急性支气管炎等疾病,因工伤事故发生造成这些症状的症状显现或加重,在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只是对本次事故后该症状显现或加重的治疗,该治疗并非其在工伤事故中的主观过错,只是其个人体质特质,故工伤基金未予核销的医疗费应由赤峰市某公司承担,对赤峰某公司要求刘某军返还垫付7154.66元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赤峰某公司支付刘某军医疗费12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