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圣然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2019年4月,徐某成与刘某英联系为徐某成、徐某云两家房屋屋顶换瓦。约定,技工每天260元、力工每天140元。后,刘某英联系聂某花以及刘某贵、刘某祥、王某平、刘某臣、马某国等七人进行施工。2019年4月20日,上述七人开始为徐某成家房屋屋顶换瓦。2019年4月23日上午,聂某花与刘某英、刘某贵、刘某祥、王某平、刘某臣、马某占国开始为徐某云家屋顶换瓦。施工过程中,聂某花不慎被屋顶翘起的板子绊倒,造成其左腿骨折。伤后聂某花被送往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5月10日,共住院治疗17天。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干骨折(1、左胫骨骨折。2.左外踝骨折)。聂某花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58989.30元,其中刘某英为聂某花支付医疗费10000元,徐某云为聂某花支付医疗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成、徐某亚云与聂某桂花以及刘某英、刘某贵、刘某祥、王某海平、刘某臣、马某国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为承揽关系。对聂某花的98571.80元损失应由聂某花与刘某英等七人各承担七分之一,即14081.69元,为此,聂某花等七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判,并判决徐某云赔偿聂某花等损失7857元。
二审法院观点: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人向接受劳务的人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由接受劳务的人提供工作场所与材料,提供劳务的人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劳务,时间较短,受接受劳务的人的指示。本案中,徐某成为更换其与徐某云两家房屋屋顶瓦片找到刘某英,刘某英又找到聂某花等六人,约定技工每天260元,力工每天140元,由刘某英等七人更换徐某成与徐某云两家房屋屋顶瓦片。徐某成提供瓦片等原材料,并每日中午负责七人的午饭,施工结束后,徐某成按照约定的劳务费价格按工作天数支付了七人的劳务费。结合以上事实徐某成、徐某云与刘某英等七人应构成个人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成、徐某云与刘某英等七人为承揽关系,刘某英、聂某花等七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不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