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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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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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雇员之间相互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发布者:王圣然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2019年4月,徐某成与刘某英联系为徐某成、徐某云两家房屋屋顶换瓦。约定,技工每天260元、力工每天140元。后,刘某英联系聂某花以及刘某贵、刘某祥、王某平、刘某臣、马某国等七人进行施工。2019年4月20日,上述七人开始为徐某成家房屋屋顶换瓦。2019年4月23日上午,聂某花与刘某英、刘某贵、刘某祥、王某平、刘某臣、马某占国开始为徐某云家屋顶换瓦。施工过程中,聂某花不慎被屋顶翘起的板子绊倒,造成其左腿骨折。伤后聂某花被送往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5月10日,共住院治疗17天。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干骨折(1、左胫骨骨折。2.左外踝骨折)。聂某花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58989.30元,其中刘某英为聂某花支付医疗费10000元,徐某云为聂某花支付医疗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成、徐某亚云与聂某桂花以及刘某英、刘某贵、刘某祥、王某海平、刘某臣、马某国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为承揽关系。对聂某花的98571.80元损失应由聂某花与刘某英等七人各承担七分之一,即14081.69元,为此,聂某花等七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判,并判决徐某云赔偿聂某花等损失7857元。

二审法院观点: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人向接受劳务的人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由接受劳务的人提供工作场所与材料,提供劳务的人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劳务,时间较短,受接受劳务的人的指示。本案中,徐某成为更换其与徐某云两家房屋屋顶瓦片找到刘某英,刘某英又找到聂某花等六人,约定技工每天260元,力工每天140元,由刘某英等七人更换徐某成与徐某云两家房屋屋顶瓦片。徐某成提供瓦片等原材料,并每日中午负责七人的午饭,施工结束后,徐某成按照约定的劳务费价格按工作天数支付了七人的劳务费。结合以上事实徐某成、徐某云与刘某英等七人应构成个人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成、徐某云与刘某英等七人为承揽关系,刘某英、聂某花等七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不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圣然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现执业于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办理数起法律援助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法律功底扎实,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乐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420********88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