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圣然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明与李某帅于2017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26日,杨某明向吴某靓借款100000元,并为吴某靓出具借条一枚,约定月利率20‰。杨某明借款后仅向债权人吴某靓偿还了借款利息4000元,后吴某靓将杨某明、李某帅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偿还10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杨某明向吴某靓承担偿还10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