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缪小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1日 1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万X,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西XX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勇,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公司系江西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控股公司,江西XX物业有限公司为XXX集团的关联公司。原告王某与XXX集团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9月30日,原告王某与XXX集团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2017年9月30日,原告王某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2019年9月3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原告王某担任后勤类岗位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1680元。
2019年2月14日,原告王某根据安排在被告XX公司进行项目上的工作,期间其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存续,合同期内的工资亦由XX公司发放。2019年4月起,被告XX公司为原告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3日,原告王某以被告XX公司违法调岗、扣发工资为由向被告XX公司书面提出于2020年4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受疫情影响,被告XX公司在疫情期间未经审批同意复工。2020年3月、4月、5月,被告XX公司向原告王某分别发放2020年2月工资8725.48元、2020年3月工资8668.83元、2020年4月工资996.24元。
再查明,原、被告案涉劳动争议已经过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20年6月24日洪劳人仲案字(2020)第2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7日解除;二、被告X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2256.6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西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