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诉刘某合伙纠纷案,成功追回投资款
(作者:缪小勇律师,欢迎转载)
一、案情简介
本案合伙人王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刘某以合伙投资买房为由收取王某投资款2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刘某收到投资款后未按约作购房投资,并拒不返还投资款。本律师代理此案后,以合伙协议纠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刘某返还王某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律师点评
本案最终以调解胜诉结案,得益于立案前后收集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使被告侵占投资款的事实无所遁形,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被告只能以调解争取“宽大处理”。
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只有一收条,无书面合伙协议,双方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存在一定争议,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日常民事活动中,需注意借条、欠条、收条、协议书写的规范性,以免产生争议,甚至给后期维权产生障碍。
三、裁判文书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1**民初5**号
原告:王**,男,19**年**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号,身份证号:360121******。
委托代理人:缪小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6131,特别投权
被告:刘**,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室,身份证号:36012119***。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被告以购房投资为由,邀请原告合伙投资。2017年**月**日,原告向被告转款两笔各**万元,合计**万元,同月**日,原告向被告转款**万元,以上共计**万元。2017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万元投资款。2019年11月**日,原告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同意于2020年**月**日前归还原告王**投资款**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元,合计**万元;
二、如被告刘**未按上述期限归还相应款项,则原告王**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元,由原告承担**元,退回原告**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缪小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