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26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判决金额过高,我们上诉之后提供了以下观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一、一审审限超长,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以审定价计算工程款存在错误。涉案工程是启航公司交由周某承建,周又交由刘某承建,刘又转包给丁某,由于丁不提交书面合同,最多参照马和刘的协议进行结算。三、一审判决对于相山区城建局出具的屋面整改及房屋维修费用未做扣减实属不当,刘收取的工程款,周代付的钢材款、保温款、吊顶款,资料费、经理费也应在总工程款中扣除。
我们在提供上述观点后,二审法院大量减少了一身的判决金额,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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