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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6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原告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继续履行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间,协助原告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将坐落在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206室房屋产权及丽晶城A区地下车位1243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高某某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高某某;

2.判决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承担产权变更登记产生的百分之五十个人所得税;

3.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24日,原告委托合肥天之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居公司”)为原告的购房提供居间服务。同日,原告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合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206室房屋产权及丽晶城A区地下车位1243出售给原告高某某,合同总价为400万元;

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8万元;2021年3月1日前将第一笔购房款192万元以银行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双方在办理出买受人作为产权人的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尾款200万元的贷款手续;买卖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个人所得税;若卖方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020年11月24日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8万元。

2021年1月27日起,被告多次明确向原告及天之居公司表示了要求涨价出售涉案房屋及车位。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退让依旧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被告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望判如所请。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张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购房款4000000元,此款支付方式为原告高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4月26日前支付给被告王某某2000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前支付给被告张某某2000000元;

二、原告高某某、张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某、张某某180000元,原告高某某、张某某已支付给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的购房定金80000元在前述补偿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补偿款余款100000元支付方式为原告高某某、张某某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给被告王某某5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给被告张某某50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4月28日前协助原告高某某、张某某办理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206室房屋及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A区地下车位1243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均由原告高某某、张某某承担;

四、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自愿于收到本协议第一、二两项全部款项当日将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206室房屋及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A区地下车位1243车位交付给原告高某某、张某某;

五、原告高某某、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言明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8960元,减半收取计19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80元,由原告高某某、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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