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余X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身份证号XXX。
原告:陈XX,女,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身份证号XXX。
被告:罗X,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XX,身份证号XXX。
诉讼请求:
1、确认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坐落在合肥市xx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两原告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3、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罗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原告与安徽XX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及中墅XX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以上合同约定:
被告将坐落在合肥市经开XXxx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01.76平方米,合同总价为XXX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
2020年12月19日前将首付款XXX元以房管局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9日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剩余房款XXX元原告以组合贷的方式支付;
卖方若出现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买方情形的,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020年8月10日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
在2020年11月初,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之前,被告多次明确向原告及中墅XX表示了不愿意继续出售涉案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通过中墅XX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婷婷律师多次协调法官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过户并办理贷款,交房。让双方利益在合肥房价大涨的环境下得到保障,维护了诚信的购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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