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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纠纷注意的要点

作者:孙春明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3次举报
2024-11-28

                     作者孙春明律师

  一、关于房屋过户后前房主拖欠供热费的问题。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卖房人拖欠供热费。购房人在向供热公司交纳购房以后的供热费时,供热公司常常要求购房人支付前房主拖欠的供热费,否则就拒绝供热,造成购房人极大的极大的困扰。这种情况下解决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就是作为购房人,替卖房人,也就是前房主垫付拖欠的供热费,然后依据购房合同向前房主进行追偿。第二种方式是购房人可以找到当地的公证处,向公证处进行供热费的提存。因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权人拒绝收取相应费用时,债务人可以将相关费用向公证处进行提存,然后由公证处通知债权人领取相应费用,这样无论作为债权人是否收取该项费用,那么债务人都已经履行了该项交付义务。对于供热公司拒收供热费的情况,作为购房人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公证提存以后,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公证公司进行开栓供热,如果供热公司仍然拒绝供热的话,购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热公司履行自己的供热义务。

  二、关于供热不达标时,供热用户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

   依据相关的规定,当供热温度在14度以上且低于20度时,供热公司应当退还一半的供热费,当供热温度低于14度时,供热公司应当退还全部供热费。这里作为用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供热温度不达标时,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尤其对于历年供热不达标时,这种证据的保留与固定就显得相当重要。最好的方式是请求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室内测温的公证(尽可能在不同的月份,不同的时间段多次测温),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温度测温的见证。同时,在向热力公司反映温度不达标情况时,尽可能做录音固定证据。而不要认为小区都不热,大家都知道等等这些理由,这种陈述作为证据。因为在法官眼里,你的陈述对方不认可时,是不能作为证据认定的,这是用户需要注意的问题。


  孙春明,男,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曾经连续担任两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事迹:孙律师原系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19********85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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