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春明律师
第一个误区是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
当事人普遍认为,在借贷案件当中,只要对方出具借条,就能胜诉,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借条只能体现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不能表示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尤其是在大额借款当中,比如数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借款,如果被告否认或者不出庭的话,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资金来源,法院极有可能不认订原告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有人会说,那我在借条上写明款项已交付,不就能够证明对方已经收到借款吗?这个想法对于小额借款可以适用,但是对于大额借款就不适用了。因为大额借款现金交付本身就不符合交易习惯。首先,试问一下,哪个提供借款当事人能在家里存放那么多现金,同时又有哪个需要资金的当事人需要对方提供大量的现金,以上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习惯和交易的常识。法官是人,他是用人的经验常识来判断这些借款事情是否发生。退一步讲,不用说法官,就是作为一个律师都不会相信当事人这些陈述。
另外一点,当事人出具借条,表面上是双方之间借款的合意,实际上可能双方之间本身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而是其他关系。比如说恋人之间做出的分手之后给的补偿费,或者说人身损害赔偿当中出具的赔偿费,甚至有的是赌博之间发生的欠赌资出具的借条。如果没有资金来源凭证,对方又否认的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不认可借款的事实。
所以仅有借条,未必就能保证官司100%胜诉,需要配合其他证据。
第二个误区是仅凭转账凭证就能打赢借款官司。
因为转账凭证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发生过资金往来。所以,当事人认为,我只要有转账凭证,借款官司肯定能够胜诉。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转账凭证只能说明双方之间发生过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转账的意图,有些时候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有的转账可能是支付货款,而有的转账可能是日常消费或者赠予,总之,转账的用途多种多样,并不代表转账之间一定发生借款关系。尤其是恋人之间,有的转账是共同消费,吃喝玩乐了,所以说转账不能够完全证明是借款关系。有人会说,那我在转账凭证上载明是向某某人的借款不就可以了吗?可以说,这种做法肯定值得推荐,但不表示有了这个说明,就万无一失。因为这个说明是提供资金一方的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所以转账凭证附加借款合意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孙春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