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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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为原告代理诉讼与为被告代理诉讼时思路的巨大差别

作者:孙春明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4次举报
2023-04-19


如果被告找到律师要求代理案件,律师几乎没有不接受代理案件的理由。因为作为被告,除了应诉,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就是说被告没有理由选择不当被告,只能应诉抗辩。如果不应诉,只能对自己不利。因为不应诉,法院就有可能只听原告一面之词,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律师在介入被告的案件之后,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寻找各种对被告有利的的抗辩理由,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可以从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住院治疗费用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告的伤残鉴定是否存在问题等等方面进行审查。又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原告的借款数额是否实际发生,存不存在砍头息,利息的计算是否合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方面进行审查。总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诉讼主体的是否适格再到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方面,尽一切可能帮助被告。话又说回来,有没有一点抗辩理由也找不到的情况呢?比如说什么有效抗辩理由都不存在,当然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要求,也可以代理。因为诉讼中,律师可以积极地促成和解,这种情况也很多。同样,律师在代理被告的案件中,代理风险也相对小一些。

但是在代理原告的诉讼中,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了,原告的诉讼风险与律师的代理风险会大幅度上升,所以律师必须格外慎重。本人认为律师代理原告诉讼,就如同一个外科大夫给一个患者做手术的过程非常相似,风险很大。

首先,本人认为,诉讼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后的手段,但不一定是最有利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使用。

因为诉讼毕竟要投入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而且一旦启动,就很难止损。而且对于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合作伙伴之间的诉讼,具有很大的创伤性,一旦诉讼,以后的关系难以为继。本人的建议是,如果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其他途径,对方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尽可能不进行诉讼。

其次,一旦选择诉讼,就要首先考虑诉讼主体的选择问题。

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其实这个问题专业性极强。比如某某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要以雇用受到伤害为由起诉,到那时,是列包工头、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总承包公司、发包公司哪一个为被告,还是统统都列成被告,这个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了。

第三,要慎重地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则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一定要接近实际情况,不能过高地主张,不能“水分”过大。因为法院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诉讼费收取的数额,如果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诉讼请求对应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这就是一个诉讼风险。

第四,要考虑被告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主张。

作为原告,最忌讳的是千万不要有赌博的心理,幻想着经过诉讼

一夜暴富。能在法律这个行业里的从业人员,几乎没有能力太差的。你知道的规则,我也懂。自己代理的案件有什么弱点,对方也心知肚明。也就是说一类案件的诉讼风险的要点作为法律业内人士几乎都知道,当然水平可能有差别。上述规则法律业内人士都知晓,但作为没有法律知识原告是不知道的。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把诉讼中可能存在风险,主要是重大风险告诉当事人,我觉得这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因为当事人最恨吹牛的律师。如果律师承诺过多,最后判决结果不理想,势必会造成原告的抱怨,甚至是投诉。

所以本人认为无论是给原告代理的律师,还是准备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在代理前或者诉讼前一定要认真考虑,再作决定。

本文作者孙春明律师

 


  孙春明,男,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曾经连续担任两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事迹:孙律师原系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19********85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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