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学校招生、档案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4月27日原告摔伤后到医院治疗。2017年11月13日被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予答复。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18年3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的伤害为工伤。2018年4月2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的伤残为玖级。
2018年9月被告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0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被告工伤赔偿待遇,并补缴社会保险。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原告多次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被告的最优方案,并提前针对原告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被告于2017年4月受伤治愈出院后,于2017年11月13日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给被告的工资发至2017年10月,因此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应自2017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7年11月13日终止。被告于2018年9月申请仲裁,其申请仲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由于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后,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的伤情已经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又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被告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支付。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判决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伤赔偿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小结】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费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