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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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829日,原告亲属苟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梁某),从普安沿剑苍路向柏桠方向行驶,行至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与魏某住房门前入户路路沿发生碰撞,造成苟某当场死亡,梁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苟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操作不当,其违法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具有严重过错,苟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环境中载明,事故现场位于剑阁县,道路全宽7.7米,双向两车道,在事发路段堆放有三处沙堆,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于2017930日对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认定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原告于20171012日分别向被告1、被告2、被告3提交了申请赔偿书。被告2、被告3均以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予以书面答复,被告1未予以答复。

201796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苟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引起的死亡。

另查明,201782日被告1与被告5签订了居民改造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对精准贫困户房屋主体维修加固,对房屋进行墙体粉白、勾线和勾檐理脊,内部进行改厨、改厕、改室。被告4作为被告5委托代理人签字。事发路段系该村风貌打造实施期间的施工路段。被告1系乡村旅游扶贫建设项目民居风貌改造工程的总负责人。

2017814日,被告3向被告1发送了安全隐患提示函一份,该函明确对于剑苍路中属于被告1辖区内对于其存在的标志倾斜、占用公路有效路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告知田家乡政府,并请政府对于有效路面乱占、乱建等行为进行排查并排除安全隐患。

办理过程

被告2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被告2多次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被告2的最优方案,并提前针对原告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2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被告2职责是对公路养护,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2并没有对该路段进行养护施工,事发路段堆放有三处沙堆不是被告所堆放的,因此,被告2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判决被告1承担5%被告4与被告5连带承担10%,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4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1承担5%,被告4与被告5连带承担25%,驳回了原告对被告2的上诉请求。

【案件小结】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应当提高警惕,注意四周及路面,不得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

     马飞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