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是某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的商品,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2007年9月14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
2020年4月9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进行了网络连接、应用安装、登陆等操作,在被告1网店中付款购买了标有“正品某文胸”等字样的商品,该款商品月销量125,购买人员对上述过程全程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2020年4月12日,公证员快递点将包裹取出,次日,公证员会同原告在公证处办公室将上述包裹取出,对包裹外观及商品进行拍照、封存。2020年6月2日,原告针对上述商品出具鉴定报告,以并非原告生产为由鉴定该商品为假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被告2收到起诉状,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被告2多次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被告2的最优方案,补充各类证据,并提前针对原告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2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一、被告2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二、被告2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三、被告2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删除并断开链接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四、被告2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诸多努力,尽可能对发布商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校验。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
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以及单位、个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案件,结合本案,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要做好侵权的取证工作,仔细研判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很多,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比如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投诉等。
2.作为网店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销售的商品要符合国家要求,同时确保进货途径的来源合法。
3.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要加强审查信息发布者资格及其所发布的信息,多方面、多途径、多措施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