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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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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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0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是某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的商品,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2007914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

202049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进行了网络连接、应用安装、登陆等操作,在被告1网店中付款购买了标有正品某文胸等字样的商品,该款商品月销量125,购买人员对上述过程全程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2020412日,公证员快递点将包裹取出,次日,公证员会同原告在公证处办公室将上述包裹取出,对包裹外观及商品进行拍照、封存。202062日,原告针对上述商品出具鉴定报告,以并非原告生产为由鉴定该商品为假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被告2收到起诉状,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被告2多次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被告2的最优方案,补充各类证据,并提前针对原告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2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一、被告2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二、被告2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三、被告2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删除并断开链接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四、被告2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诸多努力,尽可能对发布商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校验。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

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以及单位、个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案件,结合本案,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要做好侵权的取证工作,仔细研判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很多,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比如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投诉等。

2.作为网店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销售的商品要符合国家要求,同时确保进货途径的来源合法。

3.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要加强审查信息发布者资格及其所发布的信息,多方面、多途径、多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马飞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