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XX公司、余姚市XX公司、余姚市XX公司、余姚市XX公司、梁XX、XXX、陈XX、金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XXX.9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XX公司、余姚市XX公司、余姚市XX公司、余姚市XX公司、梁XX、XXX、陈XX、金X名下银行存款少量,且已冻结;被执行人金X名下有位于余姚市城区××(××)【权证号:AXXX,土地证号:余国用2003字第021XXXX2461号】和余姚市城区阳明西XX(E099)【权证号:AXXX,土地证号:余国用2003字第021XXXX2449号】两套房地产,均于(2019)浙0281执4238号一案中予以查封,另被执行人XXX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亦于(2019)浙0281执4238号一案中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