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鲁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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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与牛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毛鲁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史XX为与被告牛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8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10月2日本息合计289000元,并于该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将上述所欠289000元本息转成借款本金,约定借期三个月。但该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承诺书各1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就之前向原告所欠借款本息转成本金,并出具借条1份,应按照借条约定期限归还,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该逾期还款的利息不得超过年息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献法归还原告史XX借款人民币28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息6%)计算的利息。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XX,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2817.5元,财产保全费1965元,合计4782.5元,由被告牛献法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XX;如XX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毛鲁涛律师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学历本科,法学学士。现任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主任。  毛鲁涛律师深谙于法学理论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海事海商、涉外法律、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