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亚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1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是本人在贵阳市亲办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支持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时,通常或依据伤残等级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认定。本案中,原告方某虽然仅构成十级伤残,但考虑其年仅14岁,面部遗留瘢痕对个人日常生活、学习及社交能力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建议行瘢痕整复术,必要时可进行个人心理医师指导,故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最终法院判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对原告方某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下:1.营养费,210元(30元/天×7天)。2.护理费,原告方某主张按护理人员方旭的月工资8000元计算,但其举证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故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报酬计算,金额为756.97元(28224元/年÷12月÷21.75天×7天)。3.残疾赔偿金41334.14元(20667.07元/年×20年×0.1)。4.鉴定费13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5000元。6.交通费酌定支持500元。此外,原告方某还主张律师代理费等6520元,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应支持的赔偿费用合计49101.11元,未超过被告中财保白云支公司的保险金额,故应由该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某人民币49101.11元;
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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