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XXX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906号
原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XXX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