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涛律师
龙宇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B、C、D与E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龙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D与E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3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3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D因与被上诉人E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C、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B、C、D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A、B、C、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健
审 判 员  XX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睿
龙宇涛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宇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担任成都市商务局、成都林凤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