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泰和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泰和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XX望XX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6月6日,上诉人四川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XX望XX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四川XX望XX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四川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耘
代理审判员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何广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