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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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成都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龙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成都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双流民初字第435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龙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B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奔驰轿车一辆,原告支付被告定金20万元,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车交付原告,之后,原告交付被告定金20万元,被告至今未将车交付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告知,由于申请未通过,因此无法提供车辆与原告,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但被告至返还了原告2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车定金中未支付的20万元, 被告成都XX公司辩称,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多次交涉,交车时间也变更到9月10日,原告所购该款车是厂家存货,由于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差异大,被告要竞拍成功才能卖与原告,被告竞拍失败后,与原告协商后双方解除了合同,原告也同意并收到被告退还的定金,双方的纠纷已了结了,同时,根据双方的特别约定,定金的适用的前提应为被告竞拍成功而不将车辆交付与原告,本案中被告并未竞拍成功,故不能适用定金规则,故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180万元的价格(指导价为263.8万元)从被告处购买SLS10款奔驰轿车一辆;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交车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同时,双方另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开票金额180万元;被告向厂家申请该车辆型号指标,申请一经通过,购车定金不予退还,车到3天内原告必须到被告方办理全款提车手续,否则定金作废,如该申请未通过,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20万元,2013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如9月10日车还未到就退款,被告参加了2013年8月16日举行的奔驰汽车的拍卖竞拍,因SLSAMG款奔驰轿车的成交价均高于180万元,故被告竞拍失败,2013年9月2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返还了定金20万元,原告也向被告出具了收条(收条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新车销售合同、POS签购单、收款单、原告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提交的收条、公证书、证人A、B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相一致的陈述,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XX联性,本院予以认证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定金的适用条件,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其关于“如被告申请车辆的型号指标(即竞拍)未通过,甲方退还乙方定金”的约定表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明了被告不一定能够竞拍成功,同时表明如成功则双方履行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如不成功则双方解除合同且被告退还原告定金,但不是双倍退还原告,结合双方关于“被告向厂家申请该车辆型号指标,申请一经通过,购车定金不予退还,车到3天内原告必须到被告方办理全款提车手续,否则定金作废”的约定,本案中定金法则适用的前提为:被告申请车辆的型号指标通过也即竞拍成功,另一方面,依据查明的事实,在被告竞拍失败后,原告接受了被告退还的定金20万元并按被告的要求出具了收条,评析原告的行为,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0万元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原告提出其当时提出过异议,但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印证,以上双方退还和接受20万元定金的行为表明,双方不仅解除了合同,而且对定金也一并进行了处理,是双方的合意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应属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A负担(诉讼费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龙宇涛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宇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担任成都市商务局、成都林凤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