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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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成都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龙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成都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2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成都XX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
负责人:A,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威通公司)、成都XX公司货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威通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不同项目的保险待遇,二者没有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性质是职工遭受工伤而在以后生活中需要多支出的医疗费用的一种补偿,并非是对工伤本身治疗的费用,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包括后续治疗费,A虽与威通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工伤治疗尚未结束,A取内固定手术是工伤治疗的延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威通公司和威通分公司承担,二审认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包括了后续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2月22日,A工作时受伤,经调解,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成民终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威通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A支付70000元;二、A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威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威通公司负担,之后,A又花费医疗费7074.84元,因(2014)成民终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A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不支持后续治疗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谯 斌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B
龙宇涛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宇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担任成都市商务局、成都林凤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