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伍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审理原告A诉被告伍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