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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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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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龙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伍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审理原告A诉被告伍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A
龙宇涛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宇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担任成都市商务局、成都林凤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