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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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绵阳市XX公司第三十八队、绵阳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龙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绵阳市XX公司第三十八队、绵阳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牛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XX公司第三十八队,住所地:绵阳市,
负责人A,
被告绵阳市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绵阳市XX八队、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A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A
龙宇涛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宇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担任成都市商务局、成都林凤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