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民初7160号
原告: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