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9224531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初字第01574-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长塘组, 法定代表人A,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长沙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1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199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D
李龙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692245318
  •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3.6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5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5.7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36分 (优于94.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龙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3933 昨日访问量:8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