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初字第01574-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长塘组, 法定代表人A,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长沙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1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199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D11年 (优于73.64%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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