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2民初94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系湖南XX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湖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6月22日以其与被告湖南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513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D11年 (优于73.6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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