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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0427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 第三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第三人D、E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以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及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A、B、第三人C、D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共计278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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