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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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XX公司与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亚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335人看过 举报

2020-06-26

律师观点分析

天水XX公司与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502民初814号原告:天水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原告天水XX公司与被告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水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000元及违约金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起,原告给被告经营的XX公司供应酒水,原告陆续供货,被告不定期支付货款,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33256元,之后被告退回部分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6年11月1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状诉到院,要求处理,A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供货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供货,违约方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事实;2.对账单1份,拟证明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2000元的事实;3.供销凭证16份及销货清单7份,拟证明原告给被告供货的事实;4.民事裁定书1份及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1份,拟证明原告已经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事实,本院审核认为,供货协议及对账单上有A的签名,可以证明原告给被告供货及截止2016年11月1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2000元的事实,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供货合作关系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供货期间,原告及时给被告供货,保证原告产品在被告经营的场所不断档,原告应保证产品的质量;付款方式为滚动式结算(二次送货时结清上次货款);被告在协议期内不按协议规定给原告付款,原告有权终止协议的执行;原、被告双方如在协议期内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将赔偿对方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一切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给被告经营的XX公司(该公司实际并未成立,无工商登记手续)供应酒水,原告陆续供货,被告陆续付款,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共拖欠货款133256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且退回了部分酒水,2016年11月18日,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并出具对账单1份,载明:”截止2016年11月18日,我单位欠天水XX公司货款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签字捺印,并注明了还款计划,载明:”2016年12月31日前付壹万元整,2017年1月30日前付贰万元整,2017年2月28日前付贰万元整,”但之后,被告并未按计划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分期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按照供货协议给被告供应酒水,被告理应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对于截止2016年11月18日尚拖欠货款52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减少,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是拖欠货款的利息损失,故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双方对账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综上所述,A应支付天水XX公司货款52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天水XX公司货款520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A

周亚婷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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