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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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亚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404人看过 举报

2020-06-26

律师观点分析

曹XX与王XX、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502民初919号原告曹XX。委托代理人周XX,甘肃XX律师。被告王X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王XX,甘肃康台律师XXX律师。原告曹XX与被告王XX、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王XX、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诉称,原告与被告王XX于2014年腊月二十三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正月二十一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被告王XX正月二十八日离家出走,再未回来。2016年春节前,被告王XX被其父母叫来,在双方媒人的见证下,被告父母保证王XX好好过日子,否则退还彩礼240000元,但谁知没过几天被告又跑了。被告方先后向原告方索要彩礼及礼品共计231245元,为了满足二被告的要求,原告以一分月息借债120000元,至今无力偿还。现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2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XX辩称,原告所诉的彩礼数目与实际给付数目严重不符,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应当作为彩礼,如其中自行花费的费用及赠与的财物均不应当算作彩礼。其次原告与被告王XX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且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所以不应当返还彩礼。还有造成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在于原告,并不是被告王XX的过错。另外,被告的陪嫁物品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王XX辩称,彩礼不应返还,被告的陪嫁物应当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X与被告王XX于2015年2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2日订婚,2015年3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4月16日,被告离开原告到外地打工。因被告王XX外出不回,2015年12月31日双方家人及曹XX、曹XX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以后出现不管男方家人还是女方家人中私自走了不回,退回男方彩礼24万元。此后,被告王XX又外出,原告无奈于2016年4月28日状诉到院要求处理。另查明,2015年2月11日,原告方经过曹XX给被告王XX2000元见面礼。次日,原告与被告订婚时,原告通过曹XX给被告方98600元三见面钱(含被告方退回的2000元)及2000元的插箱钱、600元的看盅钱。同年3月2日,原告通过曹XX、媒人曹XX给被告方送礼46600元、水礼钱17600元、衣服钱16000元、化妆品钱1600元、看盅钱1200元、磕头钱2400元,另又补给被告王XX衣服钱6000元。2015年3月11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方通过媒人曹XX给被告方开箱钱8000元、改口费400元,上述彩礼共计201000元。另外,原告给被告王XX购买金戒指一枚(4.7g)价值1441元,钻戒一枚(1.37g)价值1998元,金手链一条(7.73g)价值2419.5元,金坠子一个(4.13g)价值1292.7元,金项链一条(9.96g)价值3117.5元。被告王XX的陪嫁物有:创维牌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三开门容声冰箱一台,人造革皮箱一对,床上四件套一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曹XX、曹X丙的证言及原告提供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金坠子、钻戒的发票和借条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被告亦认可,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XX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已解除了婚约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就属此种情形,故被告按当地习俗收取的原告较大数额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考虑到原告曹XX与被告王XX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但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酌情减少。另外,原告为被告购买金戒指、钻戒、金手链、金坠子及金项链是基于双方的婚约关系,且价值较大,所以应予返还。对原告请求的其余彩礼,因无证据支持,且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彩礼应按协议达成的240000元返还的请求,虽然该协议来源合法,但这24万元正如证人曹X丙所言该数字是原告方估算的,不能反映实际收取的彩礼,且被告亦有异议,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而应以实际查明的彩礼确认。原告提出被告方应返还烟酒、手机、节令钱的请求,因上述各项系原告的赠与行为,不属彩礼返还范围,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告置办酒席的花费,主要用于了双方亲友的吃喝,属消费性支出,租车费亦属消费性支出,上述两项均不属彩礼返还的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的陪嫁物创维牌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三开门容声冰箱一台,人造革皮箱一对,床上四件套一套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王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曹XX彩礼180900元及金手链一条(7.73g)、金项链一条(9.96g)、金坠子一个(4.13g)、金戒指一枚(4.7g)、钻戒一枚(1.37g),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XX的陪嫁物有创维牌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三开门容声冰箱一台,人造革皮箱一对,床上四件套一套,归被告王XX所有;三、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曹XX负担490元,被告王XX、王XX负担1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周亚婷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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