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婷律师
周亚婷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甘肃-天水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38308761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8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亚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61人看过 举报

2020-06-26

律师观点分析

郑XX与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502民初36号原告:郑XX,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甘肃XX律师XXX律师。被告:孟XX,住天水市。原告郑XX与被告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67.74元、误工费32400元、护理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430元、车辆维修费800元,以上共计59957.7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日下午5时30分,孟XX驾驶无牌照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区成纪大道聚宝盆对面时,该车前部与郑XX驾驶的甘EXX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郑XX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认定,孟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XX受伤后在天水市四〇七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4207.74元。经郑XX申请,甘肃忠正司法鉴定所评定其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6000-8000元。因孟XX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且在事故认定中为全责,因此,孟XX应赔偿郑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孟XX辩称,对郑XX主张的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及郑XX因事故治疗情况均无异议,但郑XX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鉴定结论和鉴定费不予认可。对郑XX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予以认可,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不予认可,后续治疗费应待郑XX实际治疗后再主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郑XX提交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天公交城发认字[2016]第00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原告在天水四〇七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证明书;3.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4.原告提交的配件收条及发票;5.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复印件)。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天水XX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预证明郑XX职业、工资收入(日工资270元),以及郑XX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工资停发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孟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日工资270元,是按照送煤气罐的数量进行计算的,不可能每天都能达到此数额,且工资证明无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无公司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且在本院释明后,仍未对该工资证明予以补充完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甘肃忠正司法鉴定所《甘忠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1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以证明其要求被告赔偿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均依据该鉴定意见计算得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的鉴定结论系诉前单方申请作出,而非受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虽系诉前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被告并无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且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并告知被告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未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对其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放弃,故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费发票,以证明其支出鉴定费28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鉴定费发票系单方委托产生的费用,对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鉴定费票据为正式发票,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日17时35分许,被告孟XX驾驶无牌照小轿车在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XX对面由东向西行驶时,该车前部与原告郑XX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甘EXX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形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天公交城发认字[2016]第00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孟XX驾驶机动车辆,采取制动措施不力,未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被告孟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XX被送往天水四〇七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药费14207.74元。出院诊断为:右内踝骨折、颜面部皮肤擦伤、胸部外伤。2016年11月17日,原告郑XX申请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2016年12月13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郑XX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6000—8000元;2.被鉴定人郑XX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3.被鉴定人郑XX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4.被鉴定人郑XX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原告郑XX支付鉴定费2800元。另查明,本次事故白色无牌照XX小轿车为被告孟XX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郑XX住院期间,被告孟XX支付医疗费9900元。原告郑XX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按票据支持14207.74元。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评定为人民币6000—8000元,本院酌情支持7000元,以上共计21207.74(含被告孟XX支付的9900元);2.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职业状况和工资收入,故应参照上一年度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54453元(日收入149.2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期限按鉴定意见支持120日,为17904元;3.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甘肃省居民服务行业年人均收入42725元(日收入117.05元)的标准计算,按鉴定意见支持60天,为702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赔偿760元,被告同意,本院支持760元;5.营养费。每日赔偿20元,按鉴定意见支持90日,为1800元。6.鉴定费。按原告提交的票据支持2800元。7.交通费。原告要求赔偿430元,被告同意,本院支持430元;8.车辆修理费。原告要求赔偿800元,被告同意,本院支持800元。综上,郑XX的损失为:医疗费21207.74(含被告孟XX支付的9900元)、误工费17904元、护理费7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43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以上共计52724.74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孟XX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无牌照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天公交城发认字[2016]第00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孟XX驾驶机动车辆,采取制动措施不力,未与原告郑XX行驶在前的甘EXXXXX号摩托车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52724.74元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其已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9900元,应从以上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郑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共计52724.74元(含被告孟XX已支付的医疗费9900元);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94元,由被告孟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甄XX

周亚婷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1620520********2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