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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借贷关系拿回款项

发布者:江飞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9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江飞,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诉称

原告顾某诉称,2016年6月13日、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下同)1,200,000元,借期1个月。因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2016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明确:被告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期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若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借款本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又签订合同一份,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约定月利息为12,000元。上述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因被告届时未还,致讼。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能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某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及违约金(按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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