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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拿回应有报酬和利息

发布者:江飞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19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原告诉称

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居间费用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达成协议,原告支付10万元给被告当作前期费用(双方约定汇款至第三人田某的账号),被告承诺并确保原告在2014年6月底之前能接到价值3000万以上的装修业务,否则被告必须将10万元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兑现承诺且未将10万元退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案外人田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初,被告称有位于江苏昆山的装修业务介绍给原告,并将一份空白的装饰装修合同以及装修设计图纸交付原告,同时向原告索要介绍费用。2014年4月23日、4月24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分别向案外人田某各转账人民币5万元。

2014年4月30日被告杜某向原告葛某出具《暂借条》,内容为:“今杜某收到葛某业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入田某账户并确认)。如业务不成功,杜某退还葛某上述款项;若业务正常操作,葛某壹拾万元人民币作为业务的前期费用。(杜某承诺确保2014年6月底之前有3000万以上的装修业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暂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装饰装修合同、装修设计图纸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委托人向被告预付了居间费用,被告并未促成合同成立,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原告上述费用。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葛某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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