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
一、马XX与被告人姚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姚XX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5日,自诉人马XX向太康县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2016年6月7日,太康县法院作出(2016)豫1627执714号立案审批表,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告人姚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责令被告人姚XX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告人姚XX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现被告人姚XX有收入来源,承包有十几亩地,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损害了自诉人的利益,自诉人马XX以被告人姚XX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公安机关控告未立案,现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递交了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姚XX的刑事责任。
二、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姚XX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向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且被告人姚XX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应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刑事责任,通过代理当事人起诉自诉后,被告人姚XX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三、通过刑事自诉,代理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事人感到非常满意。
程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