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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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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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中的细节(下)

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1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B提供的2017年3月7日颛兴路店后仓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3月1日16:26至16:40期间A出现在监控视频内,多次一边查看手机,一边操作考勤机”该节事实有误,该监控视频显示应为“2017年3月7日16:26至16:40期间A出现在监控视频内,多次一边查看手机,一边操作考勤机”。除上述事实外,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B提供的2017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的考勤记录还显示:2017年3月9日20:17:01系统传输了A于同年3月7日的下班刷卡时间。

B向本院补充如下事实:一、2017年3月1日,A没有在红松路店考勤。二、考勤机序列号尾号为198的考勤机,应为颛兴路店的考勤机。

A对B补充的第一节事实无异议,称2017年3月1日其是去红松路店顶班的,但没有带工牌,所以没有考勤;对第二节事实不认可,称其对B提供的考勤记录不认可,对于考勤机的序列号也不清楚。

鉴于A对B补充的第一节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B就其补充的第二节事实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审理中,B表示A的考勤记录系从公司考勤系统中导出,考勤数据无法修改。A则表示考勤系统中的考勤数据是可能修改的。本院要求B提供该考勤系统的使用说明。B补充提供了两张光盘,光某为BA的考勤记录从公司SAP系统导出的过程,证明数据未经修改,光盘二为A于2017年3月9日出现在永德路店的视频,进一步证明A3月7日的考勤系由永德路店考勤机生成。

A对光某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B单方制作,A并不知晓考勤记录导出的操作方法,且亦不知晓导出前是否可被更改;对光盘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视频显示A于2017年3月9日在永德路店上班与是否篡改3月7日考勤记录并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证如下:B提供的光某,仅反映出A考勤记录从B考勤系统导出时未经修改,但就导出前是否可在考勤系统中修改记录,B并未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供该系统的使用说明,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B提供的光盘二,并不能直接证明A3月7日的考勤系在永德路店的考勤机上生成,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亦不予认定。

二审中,A还主张B解除其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上存在瑕疵。B表示公司并未成立工会。A为证明B有工会,还补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总工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XX有限公司成立有工会;2、A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证明A在B工作期间,B“上海XX有限公司”抬头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顺丰工会大家庭公众号上对于顺丰工会的介绍、(2017)沪011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该组证据证明B的规章制度、公众号、相关生效判决书中均有存在“工会”内容的体现。

B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上海XX有限公司成立有工会,不能证明B有工会。

鉴于上述证据并未能直接证明B成立有工会,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解除A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B主张A多次修改考勤记录,并提供了从公司考勤系统中导出的考勤记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但就公司考勤系统在导出前亦无法修改,B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从B提供的相关监控视频来看,B主张A先后共有9次异常考勤,但B仅提供了2017年3月7日一次的监控视频显示A有操作考勤机的行为,未能提供其余异常考勤所对应的A操作考勤机的监控视频。鉴于根据A提供的2017年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B的考勤系统确实可能存在系统异常等问题,故本院认为仅凭B已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定A多次修改考勤记录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认定B的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后因单位不服起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单位又提供了数证据,但终因举证不能,经过数次庭审及沟通,二审法院终作出最终判决。劳动案件中的细节很重要,必须应以重视。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