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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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金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X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55ZZ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钱XX,被上诉人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不支付金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71,583.1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金X存在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流程、玩忽职守的情形,未及时补货,导致商场卖场存在空排面现象,公司给予其留司察看处分。在此期间,金X负责区域的损耗率远高于门店标准,再次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金X辩称,2019年春节期间工作繁忙,存在暂时没有及时补货现象在所难免,公司主张的损耗率也缺乏合理性。金X不同意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7,000元、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3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判决:一、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1,583.17元;二、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X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3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9年春节期间门店存在空排面现象系金X玩忽职守所致,该公司据此给予金X留司察看处分缺乏合理性。公司再次以留司察看期间存在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不持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