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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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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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中的细节(中)

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4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诉请,根据原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原告系以被告在2017年1至同年4月期间私自调整考勤设备9次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被告与原告人事XXX 于2017年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询问孙冬媛为何其同年4月8日无考勤记录,孙冬媛表示系网络原因,可以等待两天看看系统是否能够对接。而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被告2017年4月8日的考勤数据,系统系于同年4月10日传输。显然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原告处考勤系统数据确实存在延迟传输的问题;其次,本院注意到,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系在同一传输时间内延迟上传了刷卡时间,部分延迟上传考勤记录的传输时间与该日正常上传的考勤记录的传输时间一模一样,传输时间系自动生成,如若被告私自修改考勤数据,不可能出现一致的传输时间。再则,虽然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在2017年3月7日16:20至16:40期间多次操作考勤机,然该时间段与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的2017年3月1日考勤记录的上传时间并不吻合,相差数小时。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私自调整考勤设备的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确属不妥。被告于2007年10月6日起入职原告关联公司,故本案被告的工作年限自该日起计算。根据原告确认的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经计算,原告本应支付被告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高于仲裁裁决。现被告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与法不悖,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9,937.40元。

就原告有关同意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诉请,被告亦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原告此项诉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件主要案情系劳动争议涉及违法解除赔偿金问题,此案件的解除较为复杂,公司以私自篡改考情记录数据、不当手段谋取员工利益为由将劳动者解除,看似有理有据,但是经过律师分析,首先,公司提供的篡改考情记录的录像视频首先并不能够直接证明系劳动者篡改系统数据,其次,公司提供的考勤系统数据时间,经过律师比对发现,其上传时间为同一时间点,人为不具有可操作性,认为系电脑自动生成,劳动者并无篡改数据的恶意以及主观行为,公司方的指控并无依据,故法院确认了我方劳动者的诉请,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违法解除类劳动争议案件较为复杂,需要从细节处寻找问题的关键突破,此次案件公司方提供的相应证据并未进行认真比对,反而让我方找出了破绽从而胜诉,劳动争议案件中,考情记录等相关打卡记录一般是掌握在公司手中的,向来于劳动者不利,劳动者只能通过一些侧面手段,如微信记录,自制考勤卡等证据加以证明以达到证明目的,但以往的经验来看,此类证明并不强而有力,还是需要律师通过案件细节寻找突破从而胜诉。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