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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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X与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X,男,1982年11月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沙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07XX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沙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XX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金差额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其一,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并未对“项目遗留工作”进行明确约定,沙X已经通过邮件交接了其工作的全部内容并附有交接清单,XX公司未给予回复且从未催告沙X进行工作交接,故沙X已经完成了交接工作。其二,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仅是购买服务器的身份信息,不会影响服务器的使用和涉争项目的推进,2019年4月到2019年8月双方发生纠纷期间,XX公司亦从未要求沙X变更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可见变更“管理员身份”并非工作交接的关键性内容。其三,沙X从未关停过涉争项目的服务器,X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2019年8月10日沙X关闭了服务器。其四,涉争项目已经处于可验收状态,一直未验收是XX公司故意阻挠所致。其五,XX公司称因沙X2019年8月9日关停服务器的行为购买新的服务器,价值为18,528元,沙X认为实际价值仅为5,000元,且XX公司提供的发票日期为2019年8月2日,与常理不符。其六,虽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沙X)需保证闵行国资委OA项目的顺利验收及项目金额全部回款。”,但该条款系XX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显著加重了沙X的责任,当属无效。综上,沙X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XX公司辩称,2018年12月31日离职后,沙X一直未尽到配合交接工作的义务,直到2019年10月份在公司的一再催促下,其才陆续完成移交工作。XX公司多次要求沙X配合交接“管理员身份”,但沙X却以此要挟XX公司。沙X关停服务器的行为阻碍了涉争项目的验收。关停行为有两次,第一次为2019年5月13日,关停时间为一天。第二次为2019年8月9日,关停时间为5天。两次关停均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第一次关停后,因考虑到服务器关停会影响涉争项目进行,应涉争项目甲方闵行国资委要求,XX公司于同年8月2日重新购买服务器。故XX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金差额4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沙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沙X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沙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组,以此证明涉争项目已经处于可验收状态,因公司阻挠才未进行验收。XX公司认可该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涉争项目未实际验收。故本院对该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剩余奖金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离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沙X完成交接工作并接受XX公司验收后1个月内,XX公司支付沙X剩余奖金,若沙X存在违反相应的保密义务、不能保证项目交接内容完整及项目遗留工作得到解决、不能保证涉争项目顺利验收及项目金额全部回款的情形,XX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奖金。沙X主张《离职协议书》系XX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证涉争项目顺利验收及项目金额全部回款才能获取剩余奖金的约定因显著加重沙X的责任当属无效,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离职协议书》并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形式,且完成交接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未显著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交接工作是否完成,沙X虽主张其已于2019年4月16日完成交接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通过XX公司验收。XX公司多名员工与沙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XX公司在4月16日之后仍在要求沙X配合交接工作,且沙X于2018年12月31日离职后直至2019年8月仍掌握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未作移交,其虽称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仅是购买服务器的身份信息,不会影响服务器的使用和涉争项目的推进,但亦承认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能够关停服务器。故本院对沙X已于2019年4月16日完成交接工作的主张亦不予以采信。

  关于服务器停止运行,根据XX公司与沙X的沟通内容,沙X所作的表述可以印证系其关停了服务器,现沙X虽称其所作表述仅是发牢骚并未实际关停服务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XX公司关于沙X利用“管理员身份”关停服务器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涉争项目是否顺利验收及项目金额是否全部回款,XX公司主张沙X的关停行为导致涉争项目未实际验收,沙X则主张未实际验收系XX公司阻挠所致。沙X虽在二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但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并不能够证明其主张。结合涉争项目合作方因服务器关停出具的损失声明,XX公司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综上,剩余奖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沙X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奖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沙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沙X负担。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